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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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 |
1.意外身故保险金 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伤残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并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内容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3.非营运燃油乘用车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按照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1倍额外给付。 4.非营运电动乘用车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按照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2倍额外给付。 5.特定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按照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2倍额外给付。 6.轮船及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按照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4倍额外给付。 7.客运民航班机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按照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9倍额外给付。 8.意外伤残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第二级或第三级,保险公司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豁免合同余下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可选保险责任:猝死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猝死,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猝死关爱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