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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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年满18周岁前身故/全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和现金价值二者取大。 2、年满18周岁(含)后且于交费期满日(含)前身故/全残,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到达年龄对应给付比例和现金价值二者取大。 3、年满18周岁(含)后且于交费期满日后身故/全残,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到达年龄对应给付比例和现金价值和年度有效保额三者取大。
给付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