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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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 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②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且于交费期满日(含)前身故或全残,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 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到达年龄对应给付比例; ②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且于交费期满日后身故或全残,将按以下三者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 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到达年龄对应给付比例; ②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③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年度有效保额。 给付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以上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