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人寿尊享保险产品计划优点:
1、双重给付高
特别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和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的20% 给付特别保险金
2、给付期限久
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的第七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开始至保险单满期日(含)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 给付生存保险金,最久可给付至85周岁!
3、身故有传承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所交保费/现金价值较大者承担保险责任,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4、与司享红利
保单红利:合同生效第1年起,共享公司经营成果,保单红利还可选择进入新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进行二次增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年金 |
从合同生效后的第七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开始至合同保险单满期日(含),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特别保险金 |
从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开始至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的20%给付特别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承担保险责任,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年龄: 0周岁(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
保险期间: 25年、30年; 保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75周岁或8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交费期间: 一次性交清、3年期交、5年期交、10年期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4. 更多详情请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