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 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 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2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 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3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 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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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累计所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假设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合同未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之和。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第九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至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