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福佑金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轻症、中症、重疾疾病保障,还有生命关爱保障和身故保障,轻症、中症或重疾可豁免保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被保险人确诊患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或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患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患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轻型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疾病,并符合合同约定的轻型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中每种轻型疾病只给付一次,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轻型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轻型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合同尚未豁免保险费,则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轻型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合同自该种轻型疾病确诊之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中症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并符合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时,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合同尚未豁免保险费,则保险公司在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合同自该种中症疾病确诊之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退还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最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合同继续有效。

①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②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合同现金价值;

③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责任。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合同尚未豁免保险费,则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合同自该种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生命关爱金

(1)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含)内身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生命关爱金的责任,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命关爱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退还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③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今日已有10人预约
同类产品推荐
推荐热文
更多 >
0592-3662001
Copyright © 2024 沃保网 闽ICP备08003619号
闽公安网备35020302000659号
联系客服
立即咨询
全站导航
推荐 保险头条 保险问答 计划书 险种测评 金融 保险产品 关于沃保
买保险
保险问吧 业界要闻
卖保险
保险资讯
沃保专区
金融知识 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