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汇人寿乐享安泰保险产品计划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20/30年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5种轻症、35种重疾保障,还有意外身故、其他身故保障,期满可领取满期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按照轻症重疾保险金额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1、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则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则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按其他身故给付,合同效力终止。 3、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其他身故给付,合同效力终止。
其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将给付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及《华汇人寿附加乐享安泰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及《华汇人寿附加乐享安泰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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