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1、保障全面
2、组合灵活
3、搭配销售
4、手续简单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在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按照下列标准承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款别 | 意外住院医疗保额(元) | 意外住院给付标准(元/天) | 保险费(元) |
A款 | 5000 | 20元/天 | 20 |
B款 | 10000 | 30元/天 | 40 |
C款 | 15000 | 40元/天 | 60 |
D款 | 20000 | 50元/天 | 80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八、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的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矫形和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的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特别护理、特需病房;
十一、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适合人群
1、投保人:与主险合同规定一致。
2、被保险人:凡持有效闪亮人生保单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
销售范围
闪亮人生购买者。
保险期限
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保险期间一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的二十四时止。投保人应选择与主险同时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