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2、保费低保障高。本保险以最低廉的价格,承担车辆使用过程中意外伤害责任,同时还承担了一定金额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3、实惠不复杂。办理本保险手续简单,事故鉴定明晰。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意外伤害保险保障
2、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本条款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障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列明的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在居民正常生活用电过程中因不慎触电遭受意外伤害,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对于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并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的医疗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保险人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在医疗保险金限额内按照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
案情:王先生于2008年5月18日为其爱车每个座位(核定座位为5个,其中司机位1个,乘客位4个)购买了《机动车辆指定驾乘意外伤害保险》,每个座位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1万元(免赔额为200元),保险期间为2008年5月19日零时至2009年5月18日二十四时止。
2008年7月20日,王先生朋友李某驾驶王先生车与张某、孙某、周某一行4人外出发生车祸,经医院治疗,造成李某三级残疾,李某、张某和孙某分别发生医疗费用11000元、6000元和4000元。
查勘:经保险公司调查取证,核实李某有有效驾驶执照,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治疗医院为保险公司认可的定点医院,李某、张某和孙某发生医疗费用符合当地基本医疗政策的实际费用分别为10000元、5700和3800元。
理算:根据条款责任和调查结果,结案数额如下。支付李某残疾保险金=100000×50%=50000元,支付李某医疗保险金=10000-200=9800元,支付张某医疗保险金=5700-200=5500元,支付孙某医疗保险金=3800-200=3600元。
适合人群
自用车辆 不包括客运车、货车、摩托车及拖拉机 个人家庭用车 。乘坐指定机动车辆的人员也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售票员、驾驶员助手、其他乘坐人员。
保障范围
1、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驾驶或乘坐本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而临时停放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的身故或残疾。
2、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上述的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而在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
保险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