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专门针对常用交通工具设计的意外保险,具有保费低、保障高、期间长特点。
1、直销产品,价格低廉;
2、包括所有公共交通工具,保障全面;
3、一次投保险,长时间收益;
4、保险期限可选,适合不同人群;
5、投保手续简单,可在柜台直接办理;
6、生效时间灵活,可及时生效。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乘坐飞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死亡或残疾。保险公司按所乘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它包括:
1、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
2、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高原反应;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七)恐怖袭击。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期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者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在精神病、癫痫病发作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投保人未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