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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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保障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从业人员人身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以下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第三者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抢险救援费用 |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人员人身损害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救援人员劳务费用、救援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救援机构服务费用等(以下简称“抢险救援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调查勘验费用 |
保险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法定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法律费用 |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