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90日内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主险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主险合同所界定的中症疾病或者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该项中症疾病或者轻症疾病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主险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及“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主险合同所界定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既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我们按照更高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保险金给付。
二、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主险合同所界定的中症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本主险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且两种中症疾病确诊之日间隔至少90天,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三、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主险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本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且两种轻症疾病确诊之日间隔至少90天,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四、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的重大疾病为本主险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3年后,第二次经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本主险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且确诊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80周岁,则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给付的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如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的复发、转移;
(3)经病理检查或影像学检查,显示前一次病变部位恶性肿瘤仍然存在且继续接受恶性肿瘤手术、放射治疗、化学治疗等治疗的。
五、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我们给付本主险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年度以及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六、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以前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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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90日内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主险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主险合同所界定的中症疾病或者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该项中症疾病或者轻症疾病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主险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及“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主险合同所界定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既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更高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保险金给付。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主险合同所界定的中症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主险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且两种中症疾病确诊之日间隔至少90天,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主险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且两种轻症疾病确诊之日间隔至少90天,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的重大疾病为主险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3年后,第二次经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主险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且确诊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80周岁,则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主险合同给付的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如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的复发、转移; (3)经病理检查或影像学检查,显示前一次病变部位恶性肿瘤仍然存在且继续接受恶性肿瘤手术、放射治疗、化学治疗等治疗的。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在保险公司给付主险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年度以及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以前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已交保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不包括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因器官移植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和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若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我们将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退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三)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或者发生本主险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四)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永久完全残疾或者发生本主险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