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生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主险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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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生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不包括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因器官移植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和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患未告知的既往症;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