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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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未满 18 周岁且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未满 18 周岁且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全残,或者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已满 18 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的,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比例。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全残,将按以下三项金额的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比例;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给付比例:18-40 周岁 160%;41-60 周岁 140%;61 周岁及以上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