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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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初次确诊110种重疾,100%基本保额,赔付1次。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50种轻症,每次赔付15%保额,重疾赔付90天后,非关联轻中症继续有效,轻中症共享赔付次数最高5次。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25种中症,每次赔付30%保额 |
Ⅱ型糖尿病并发症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Ⅱ型糖尿病并发症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Ⅱ型糖尿病并发症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恶性肿瘤--重度”疾病并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我们根据本合同约定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恶性肿瘤--重度”,且我们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365天后,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重度”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确诊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的时间与上一次确诊处于恶性肿瘤 --重度状态的时间相隔不少于365天,本合同还可赔付第二、三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每次赔付以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为赔付条件,第二次赔付基本保险金额的50%,第三次赔付基本保险金额的60%。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包括下列情形:(1)与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2)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复发、转移; (3)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仍持续存在。 |
可选责任 |
身故保障(可选):
身故保障不强制捆绑,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中较大者给付,本合同终止;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