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28日-65周岁
保障期间:1年
缴费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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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的,根据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确定伤残类别、等级,并按照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所投保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已依合同的约定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可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治疗的,就其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因该事故导致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基本险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该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15日,住院治疗最长为连续90日。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任何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将按照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发生意外医疗费用支出或意外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