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被保险人整容、变性、急性病身故、猝死、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但按照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2)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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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合同所列的伤残类别,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在发病之日起10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急性病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险公司承担本项责任不受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急性病身故”的限制。 |
猝死保险金 |
被保险人猝死,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猝死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险公司承担本项责任不受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猝死”的限制。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乘以80%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日数,乘以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180日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年龄:0-7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