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大湾区高发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老年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合同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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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无息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1)身故;(2)重大疾病;(3)中症疾病;(4)轻症疾病。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大湾区高发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大湾区高发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大湾区高发疾病保险金。 合同大湾区高发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保单周年日)至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合同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合同终止。 |
老年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保单周年日)之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老年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老年疾病保险金。 合同老年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合同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1)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 (2)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 每项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中症疾病或任何一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