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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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已交保费×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给付比例所得和基本保额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为:0-17周岁100%;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