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已交保费和身故时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之前(含)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已交保费×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所得和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之后(不含)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已交保费×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所得、现金价值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到达年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保单年度-1 到达年龄所对应的返还比例为: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投保年龄:0-7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