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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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无息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当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5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