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以及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当日)确诊罹患法定传染病、因疑似罹患法定传染病或因与确诊罹患法定传染病的病人及疑似罹患法定传染病的病人接触而被隔离的;
(3)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
(4)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整容、变性、猝死、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但按照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合同已有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的伤残类别,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
暴力伤医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暴力伤医意外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除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外,再按合同约定的暴力伤医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暴力伤医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法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0日后(不含第10日当日)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法定传染病并因此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法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法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的暴力伤医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法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