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和“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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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无息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当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的现金价值自被保险人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降低为零。 |
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被保险人自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经过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当日)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终止。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鉴定为全残之日后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