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投保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或攀爬建筑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投保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投保人整容、变性、猝死、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但按照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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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自合同生效后的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乘以所对应的年金给付比例给付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70周岁,保险公司将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的合同续期保险费,已豁免保险费视为已交,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
投保年龄:0-68周岁
保险期间: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