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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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保险金申请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满10年或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以较早者为准)起,若每个保单周年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保险公司将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5%与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中较小者给付年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