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2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次、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1)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
(2)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1)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
(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
(3)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中症疾病,我们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第二次、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
若您选择可选部分责任,则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我们承担给付第二次、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即本合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其余五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即本合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其余四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可选)
若您选择可选部分责任,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2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次、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1)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 (2)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1)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 (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 (3)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 |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
第二次、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投保人选择可选部分责任,则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承担给付第二次、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即合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其余五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即合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其余四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投保人选择可选部分责任,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第二次、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