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可选部分
(一)身故保险金一
本合同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二
本合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一”和“身故保险金二”两项保险责任您最多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投保。
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一”、“身故保险金二”、,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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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一)身故保险金一 合同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二 合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一”和“身故保险金二”两项保险责任您最多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投保。 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一”、“身故保险金二”,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给付后,合同终止。 |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一”、“身故保险金二”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