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本合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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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合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 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合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间:20年/30年/至60周岁/至65周岁/至7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