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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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五组,详细分组信息请见条款中《重大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且给付金额应符合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约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多次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对于相邻两次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当且仅当后次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次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1年时,保险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约定对后次重大疾病承担保险责任。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分为A、B、C三组,详细分组信息请见条款中《轻症疾病分组表》。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重大疾病或任何一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