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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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18周岁(不含)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1)合同已交保险费; (2)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18周岁(含)之后,且于交费期满日(含)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1)合同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返还比例; (2)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18周岁(含)之后,且于交费期满日(不含)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1)合同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返还比例; (2)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3)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返还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轨道、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期间或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发生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因该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除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轨道、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同一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轨道、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