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犹豫期:15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别生存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的第5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则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生存金。 |
年金 |
自合同第6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已满18周岁但未满70周岁。保险公司将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的合同续期保险费,已豁免保险费视为已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