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67周岁
保险期间:15/20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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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按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
年金 |
第9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止,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
特别生存金 |
在第5至第8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2%给付特别生存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