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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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对特定疾病的住院医疗、特殊门诊、门诊手术、住院前后门急诊、质子重离子、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一)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在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须的住院医疗费用。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合理且必须的住院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延续至合同到期日起30日后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特定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必须接受特定疾病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须的特定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三)特定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必须接受特定疾病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须的特定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四)特定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30日和出院后30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特定疾病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须的特定疾病门急诊医疗费用。 (五)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在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须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六)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且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特定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