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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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不含):基本保险金额的150%;70周岁至保险期间届满: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
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合同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项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1)首次罹患轻症在70周岁前为基本保额的45%;70周岁至保险期间届满为基本保额的30%。 (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 (3)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
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恶性肿瘤加油包 |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所患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发生并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包括新发、复发、转移、持四种情况,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所患重大疾病非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被保险人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金。 |
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 |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所患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心脑血管疾病,且被保险人自心脑血管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再次发生并确诊患有该种心脑血管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所患重大疾病非合同约定的心脑血管疾病,且被保险人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心脑血管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保险金。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31周岁前(不含31周岁生日当天),初次发生并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