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之日本合同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基本保险金额;
二、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
若被保险人到达年龄18至40周岁,给付比例160%;到达年龄41至60周岁,给付比例140%;到达年龄17周岁(含)以下或61周岁(含)以上,给付比例120%。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满期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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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之日合同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基本保险金额; 二、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 若被保险人到达年龄18至40周岁,给付比例160%;到达年龄41至60周岁,给付比例140%;到达年龄17周岁(含)以下或61周岁(含)以上,给付比例120%。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保险公司按满期日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如果您曾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2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