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智能定期寿险
个人
投保范围
20-5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ー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保险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20-5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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