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在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
轻症疾病保险金
一、在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合同“轻症疾病定义”。
三、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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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在等待期后,经医疗机构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合同“重大疾病定义”。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一、在等待期后,经医疗机构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二、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合同“轻症疾病定义”。 三、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投保年龄:0-19周岁
保障期限:1年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或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