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人寿健康一生重大疾病A款
个人
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至70/85周岁,终身
投保年限
长期健康保障产品,3种保障期限可灵活选择,提供50种重疾+15种轻症疾病保障,身故也可提供保障,确诊轻症疾病即可免交剩余保费。
产品描述

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或因意外伤害事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或因意外伤害事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则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已满十八周岁,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保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 2.4.2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应交付的各期保险费至本合同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轻症豁免保费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按本合同解除合同的约定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解除合同的约定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费豁免”的责任免除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人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第2.4.1条、第 2.4.2条和第 2.4.4条的各项保险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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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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