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合同约定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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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的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的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基础癌筛检查特定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基础男性特定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60周岁(不含60周岁),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基础癌筛检查特定保险金,给付后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基础女性特定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60周岁(不含60周岁),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基础癌筛检查特定保险金,给付后责任终止。 |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符合约定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
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且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若其自“恶性肿瘤-重度”首次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第二次经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的重大疾病非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自其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第二次经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扩展癌筛检查特定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扩展男性特定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60周岁(不含60周岁),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扩展癌筛检查特定保险金,给付后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扩展女性特定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60周岁(不含60周岁),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扩展癌筛检查特定保险金,给付后责任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