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关爱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的机动车。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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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自合同约定的年金首次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的每个年金领取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对应的年金领取金额给付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全残关爱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之前首次发生全残且被保险人自全残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在全残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关爱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
投保年龄:符合投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