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随心保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因意外导致的身故和伤残保障,可选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 骨折和脱臼,按约定可领取意外伤害住院津贴,还有猝死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更多详情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如果保险公司因合同有效期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按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的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该次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四、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事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以下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已获得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者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补偿,给付比例为100%;

2.若被保险人没有获得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者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补偿,给付比例为75%。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5日止。

(二)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三)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获得赔偿,则保险公司只承担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其因该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意外伤害住院日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三、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责任,最长不超过合同到期日后的5日。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所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以180日为限。

猝死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猝死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猝死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害骨折和脱臼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9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被确诊为合同约定中各保障所列的完全性骨折或脱臼的,保险公司按合同中约定的该保障项目所对应的比例乘以意外伤害骨折和脱臼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骨折和脱臼保险金。对手指和脚趾的给付,以每一个手指或脚趾计算。

三、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合同约定中不同保障项目所列完全性骨折或脱臼的,保险公司给付各保障项目对应的保险金之和;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同约定中同一保障项目多处骨折的,保险金的给付以该保障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为限。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同一部位自上次脱臼起12个月内再次发生脱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骨折和脱臼保险金责任。

四、意外伤害骨折和脱臼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骨折和脱臼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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