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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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一、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扣除保险公司已给付的年金;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年金 |
自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金首次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的每个年金领取日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当时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对应的年金领取金额给付年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