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附属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进行除治疗性流产以外的人工流产;
七、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一、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
十二、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十三、非治疗型的康复疗法、疗养、静养费用;
十四、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五、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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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妊娠身故,或因自然分娩、剖宫产手术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分娩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妊娠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妊娠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
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医疗保险金 |
若附属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需在保险合同所定义的医院中进行住院手术治疗的,对其所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公司最多承担自初次确诊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之日起365日内所发生的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