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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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按本合同约定的身故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伤残保险金 |
1、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首次接受保险单载明的择期手术:过程中遭受不能归责于医院、医护人员责任的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 按被保险人伤残等级所对应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身故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首次接受保险单载明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过程中因同一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3、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首次接受保险单载明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过程中因不同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发生在同一肢体或同一组织器官,且导致不同等级的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其中最重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1级:100%,2级:90% 3级:80%,4级:70% ,5级:60% ,6级:50%, 7级:50%, 8级:40% ,9级:20% ,10级:10% |
并发症保险金 |
(1)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而接受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的,并发症发生在其首次接受保险单载明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时起至该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结束离开医院或者办妥住院手续当日 24 时止(最长以 180 日为限); (2)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而接受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的,并发症发生在其首次接受保险单载明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时起至办妥出院手续当日 24时止(最长以 180 日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