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3.3合同效力中止”“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5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等条款中加粗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体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全残当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