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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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体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全残当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