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2.1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七年(含)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不含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1.2.2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10年,则满期生存保险金为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倍;
(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15年,则满期生存保险金为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3倍;
(3)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20年,则满期生存保险金为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4倍。
1.2.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身故时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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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七年(含)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不含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期满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10年,则满期生存保险金为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倍; (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15年,则满期生存保险金为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3倍; (3)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20年,则满期生存保险金为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4倍。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3.3合同效力中止”“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6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等条款中加粗的内容。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