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贵大麦减额定期寿险
个人
投保范围
18-6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身体全残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剩余保单年度(含当前保单年度);

2.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160%。

 

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体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剩余保单年度(含当前保单年度);

2. 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160%。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的剩余保单年度(含当前保单年度); 2.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160%。
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体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的剩余保单年度(含当前保单年度); 2. 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160%。
责任免除

因下列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3.3合同效力中止”“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6.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5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等条款中加粗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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