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贵爽安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6年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期满可领取满期生存金,还有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天内(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身故时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天内(含),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天后(不含)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时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时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0%;

(3)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时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40%;

(4)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时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0%。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天内(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天内(含),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天后(不含)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时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时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0%; (3)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时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40%; (4)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时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0%。
责任免除

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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