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任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任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身体全残特别保险金
两位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分别按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向两位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特别保险金或身体全残特别保险金,本公司合计给付的身故特别保险金和身体全残特别保险金为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上述各项保险金不重复给付、不合并给付,给付其中1次本合同即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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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任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任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或身体全残特别保险金 | 两位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分别按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向两位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特别保险金或保险公司为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合同终止。 合同上述各项保险金不重复给付、不合并给付,给付其中1次合同即行终止。 |
因下列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